• 优化调整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

    企业使用转贷资金的时间原则上控制在3个工作日以内,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7个工作日。转贷资金采用差别化方式收取企业资金使用费,使用在3个工作日内的,按实际使用时间和每天0.2‰计算收取资金使用费;超过3工作日的,余下时间按实际超出时间和每天0.4‰计算收取资金使用费。若7个工作日还不能完成续贷的相关手续 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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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

   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市级财政资金部分由市财政划拨市中小企业局,由市中小企业局委托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代管。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专户管理。各区县按《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区县参与企业转贷应急工作的意见》,将参与资金划拨至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专户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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